1、生两胎,并且第一胎是男的。那已经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关于强制放环、结扎,这也是国外“人权组织”经常攻击的对象,因为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如《人口计生法》“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而避孕措施有多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需实施强制的放环或是结扎手术,所以可以明确的强制结扎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结扎费用一般由国家承担了。
3、但目前计划生育仍然是“国策”,这种“国策”没有人给出具体的含义,似乎隐含着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东西,现实中如果计划生育中受到非法强制,而要求得到司法救助,难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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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rosky 于 2008-12-18 10: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