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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09-24]厦门市卫生局 居然伪造公文欺骗老百姓数年之久?
zhangtns 离线

白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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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9-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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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厦门市卫生局 居然伪造公文欺骗老百姓数年之久?

案件起因:2007年12月8日早上陈雪梅(以下简称当事人)来到了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妇产科做人流手术。当天上午,手术完成后,按照妇产科的医生的指示去休息室休息,在行动的过程中昏倒,当时,由于妇产科的医生未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服务制度”的缺失和缺位的原因,在没有护士看护的情况下,造成当事人脸部朝着地面摔去,虚脱式的暂时昏厥,导致当事人两颗门牙被磕碎。后果和影响极其严重。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不但没道歉,而且,还责怪当事人未按照医嘱行使?据当事人讲:“术者并没有什么交代和医嘱!”
2008年1月28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纪检监察室出据:“【关于陈雪梅女士人流后不慎晕倒与事后处理的情况】(附件一)经过妇产科开会研究和讨论,得出的调查结果是:事件的发生纯属于“意外不幸”?
2008年5月9日厦门市卫生局依红头文件的形式开据了【厦门市卫生局人民群众信访受理通知单】厦卫信受理[2008]0501号文件(附件二)!
2008年7月8日厦门市卫生局出据个〈信件转办单答复〉(附件三):实属伪造公文,欺骗老百姓!当事人根本不理解什么内容!也未明确责任!也表述不出个所以然!事后,当事人丈夫:张铁牛先生查阅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数项规定,发现,厦门市卫生局已经违反多项规定,当事人准备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8.1 眉首:8.1.1 公文份数序号的要求:
  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
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以及8.1.5 发文字号的要求: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机关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以及8.1.6 签发人的要求: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以及8.2 主体的要求: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 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综上所述,厦门市卫生局已伪造行政公文数年之久,并信誓旦旦的对老百姓说:“我们出据的公文和文件是合法的!”请新闻媒体转载该报道!谢谢!

附件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回复:经常发生的“意外不幸”?


附件二:厦门市卫生局出据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厦门市卫生局伪造的行政公文并加盖公章?真是脑残?



备注:
一份不知所以的行政公文?一份加盖公章的行政伪造公文?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达数年之久?不免让我们产生诸多疑问?能忽悠厦门市民就忽悠?不能忽悠也得忽悠?
老百姓抓住厦门市卫生局错,就要抓死,抓紧,将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的行政行为暴光,大白天下?
给当事人解决问题。给个说法,不给个说法,老百姓会给你个说法?

[ 本帖最后由 zhangtns 于 2008-9-24 1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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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09-24 09:29   
对百姓不利的事件,都该杀。。。
tnee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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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09-24 09:31   
海洋生存法则: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等着被吃!
张舍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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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8-09-24 09:44   
看看后续如何。。。
nvnvd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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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8-09-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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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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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8-09-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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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8-09-24 09:58   
很简单,监督机构也是卫生系统的。。。
穿花蝴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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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03   
太长了,我还是帮你顶一下吧
累了,就好好休息;错了,别埋怨自己;烦了,是考验自己;时刻牢记,我爱我自己
亚洲腾飞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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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03   
自己监督自己的儿子

儿子出事故 你觉得老子会怎么样?
最大宠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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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07   
哎。。。我看胜算不大
jzcxm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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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31   
我觉得妻子做人流的时候丈夫不在,或者没有人陪,自己一个人实在太可怜了.
zhangtn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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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34   
厦门卫生局起到保护伞的作用?
见证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生的“意外不幸”!
网易:http://zhangtns.blog.163.com
zhangtn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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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39   
LZ回复:
引用
原帖由 jzcxmn 于 2008-9-24 10:31 发表
我觉得妻子做人流的时候丈夫不在,或者没有人陪,自己一个人实在太可怜了.


一份不知所以然的伪造公文,居然欺骗老百姓数年之久!



谢谢!支持就是力量!据当事人讲:"丈夫即便在现场也不能进妇产科的手术室!这是规定!"
ONNO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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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46   
希望宋佳再现!
阿鼓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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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47   

这种事见多了就麻木了,如果是什么领导的狗屁亲戚就会有希望!!!!!!!!!!!!!
生活就像洋葱,你一瓣一瓣剥开,总有一瓣会让你落泪!!!
zhangtn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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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50   
厦门卫生局和三鹿毒奶粉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服务厦门市民而不是狭隘的保护式形态!厦门市卫生局为什么会伪造行政公文欺骗厦门市民呢?道理很简单:"保护!"保护事业单位就是保护国家!错误的思想顽疾延用数年之久!
为什么"三鹿毒奶粉事件"会发生?发生是必然的!“三鹿奶粉事件”并不是偶然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不是三鹿的专利,通过这次大面积的抽查,可以发现这已经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这次问题的爆发,坊间有个笑话是“三鹿忘了在三聚氰胺里添加牛奶了”。
为什么牛奶行业生产为什么敢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此胆大妄为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利益驱动”。低廉的造假成本,高额的回报,再加上监管不力,另外即便被发现也仅仅是赔钱、罚款了事。赔偿和罚款的数额相对于高额的利益想比不过是九牛一毛。
只有牛奶行业存在添加违禁品现象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前发生的“有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黑心豆腐”等等事件无一不暴露出了食品行业存在有监管漏洞。 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被免职。因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要负领导责任。说他们冤枉,确实他们也很冤枉!为什么呢?如李长江,在目前的法律、社会环境下质量问题此起彼伏,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质检部门,一个李长江又能解决目前的混乱的生产秩序吗?可以说李长江也是替罪羊。说他们不冤枉,确实也不冤枉,面对数万名患儿和无数死去的小生命,辞职又算什么呢?又能挽救他们吗?归根结底,李长江和数万名患儿和无数死去的小生命一样都是当前监管制度下的受害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人为的,但更是监管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在目前中国的监管体制中的主导事项是强化准入制和日常监管,弱化了事后追责。食品生产有许可制度和QS安全准入的门槛,但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生产厂家可以发大力气通过一次性的安全准入。另外,腐败现象的存在,更是有厕所旁有食品加工厂的情况发生。生产企业通过了安全准入后日常生产往往为了节约成本,降低了标准。而监管部门受人员编制的制约,日常巡查制度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制约违法生产企业的最后手段是事后追责。目前相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往往因为事后证据不好采集,搜集到的违法货值远远低于实际货值。如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光明生产的酸牛奶难道就被抽查的批次存在问题呢?以前生产的有没有问题呢?因为已经时过境迁了,根本无法取证了。如光明乳业这次被处罚的结果就是对抽查出问题批次处于最高20被的罚款。问题是这罚款相能大于其长期以来违法生产的利润吗?何况这次被发现还是是偶然的。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对违法企业的事后处罚是不足于让其守法经营的。
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绝不是偶然!已经常态化操作多年,违法、违规多年,可是,无人问津,纵容多年,今天的指出,意味着违法、违规的终止!

[ 本帖最后由 zhangtns 于 2008-9-24 10:57 编辑 ]
Zomb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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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8-09-24 10:58   
关注~~~~~~~~~~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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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8-09-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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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zcxmn 于 2008-9-24 10:31 发表
我觉得妻子做人流的时候丈夫不在,或者没有人陪,自己一个人实在太可怜了.


我是觉得自己不小心不能怪别人。实话实说。。。。
aye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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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8-09-24 12:25   
持续关注中。。。。。。。
星光。。。。打造您的专属个性婚庆记录片
http://bbs.xmfish.com//thread-2020906-1-1.html
zhangtn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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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8-09-24 12:33   
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的行为可耻吗?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和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④。印章是一个机关或单位的集中性的符号标志,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我国民法的表见代理制度中,盖有某一机关单位印章的介绍信或合同书,无论其印章加盖是否存在瑕疵,往往都被认定为该机关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见印章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行政法律中,有详细的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管理为例,在国发 (1993)21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的形状、规格、材料以及所刊文字的格式和写法,应当作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国家机关印章的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机关印章时,不能仅仅限于这类规定,认为凡私自刻制的印章与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同,就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判断一个伪造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要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判断其行为是否会侵犯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印章的合理信赖。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认识是笼统的,不可能要求一般人清楚地知道法律规定的某一级机关的印章的大小及应刊有的文字形式,因此只要伪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其是国家机关印章,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这种“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其是国家机关印章”的程度,要以社会的一般标准进行判断,如一般社会公众都应了解某一机关、单位对外具有代表性的公章应该是圆形的,如果某人伪造了一枚某市人民政府的方形公章,则应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此外,近期以来出现了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人员的私章用于公务的情况,如以加盖行政首长的人名章的形式发布的文件等。此时,如果某一行为人伪造了行政首长用于公务的人名章,且该人名章确能起到对相应国家机关的证明作用,即具有公务活动的效力,那么其伪造行为也应视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简易文书是讨论伪造印章类犯罪的又一棘手问题,如国家机关单位使用的骑缝章、注册章,在收取各类费用时使用的现金收讫章以及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时加盖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等。这些图章虽然表面上看具有一般印章的外观,使用方法也与一般印章类似,但它们实际是简易文书,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范围。它们的制作与使用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其自身也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表征权利义务的性质,只是人们为了处理一些需要反复书写的简单文字的手段。因此它们不是国家机关的集中性符号标志,以它们为对象所实施的伪造行为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但由于它们大多加盖在国家机关公文之中,从而成为公文的一部分,又因为其具有固定的样式,因此人们对于国家机关的这类简易文书也给予很高的信任度,如当事人见到盖有“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法院文书副本,就很少怀疑其真实性。因此,伪造国家机关简易文书的行为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文书的合理信赖,因此应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进行定罪处罚。

  最后,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认为伪造印章类的犯罪重点在于惩罚私刻公章的有形伪造行为,而忽视那些将公章加盖于不应加盖的文书上的无形伪造行为。就实际社会危害性而言,私刻公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非表现在私刻时,而是必须等到其私刻的公章加盖到不合法的文书上去时才得以表现,如果某一行为人私刻了公章但从未使用过,尽管其行为也已经触犯刑法的条文,但其实际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很小。而私自加盖的无形伪造行为则是一经加盖,必然产生社会危害性,必然侵害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印章的信赖。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私自加盖的无形伪造与私刻公章的有形伪造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是直接的,同样也应当成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所惩罚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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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8-09-2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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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neee 于 2008-9-24 09:31 发表
海洋生存法则: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等着被吃!

恩,狼吃羊,猎人打狼,猎人也打羊,森林生存法则
谁有赵鹏等编的〈金融学考研名校真题详解及强化习题〉?PM我,谢谢
宁死不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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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15   
首先,希望各位不要骂我是什么五毛党,我是就事论事,义愤填膺不能帮助楼主解决问题。
我觉得楼主对有关概念的理解是比较机械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伪造公文应该是指用假的印章等方式制造的公文,重点是在“假”字,楼主的种种理论分析即便成立,也只能说明文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能说是伪造,因为公章我相信是真的,公文的内容也是该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格式要求上讲,卫生局的这份回复应该接近于公文中的“函,(公文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每一种公文的格式要求不尽相同),"函"在格式上的要求比较灵活,写法比较自由,行文的限制较少。
另外,楼主说道“厦门市卫生局已经违反多项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当事人准备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我有必要提醒下,这些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因为他们未规定相关权利义务,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事故发生的责任问题,我们作为不在场外人不便下结论,但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有的,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但一切还是要讲证据,祝楼主好运。
头可断,发型不能乱;血可流,皮鞋不能没鞋油!
明央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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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21   
真是丢脸啊,,嗨。。。都是该死的东西。
我的座佑铭是: 老婆第一,遊戲第二. 金钱介于老婆和遊戲之间; 父母介于金钱和老婆之间; 朋友介于父母和金钱之间; 弟弟嘛......介于大腿之间!!
车子在路上有无数个瞬间,毁掉你的人生只需要一个瞬间!
zhangtanlo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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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22   
不知道说什么好!
多一点感恩,少一点抱怨;多一点宽容,少一点挑剔;多一点理解,少一点争执.
hanfi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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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26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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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29   
厦门市卫生局脑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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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宁死不屈 于 2008-9-24 13:15 发表
首先,希望各位不要骂我是什么五毛党,我是就事论事,义愤填膺不能帮助楼主解决问题。
我觉得楼主对有关概念的理解是比较机械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伪造公文应该是指用假的印章等方式制造的公文,重点是在“假”字, ...



谢谢!支持就是力量!LZ主要想表达:厦门市卫生局通过如此低级龌龊的手段将老百姓挡在门外,将问题推给法院!通过出据伪造的行政公文(手段、伎俩)的做法,变相的拒绝人民群众的素求!这样会出现第二个杨佳、第三个杨佳。。。。。。
Timx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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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30   
引用
原帖由 ONNO 于 2008-9-24 10:46 发表
希望宋佳再现!

宋佳是美女明星,你喝高啦??
啥意思?莫名其妙!
zhangtn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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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35   
为什么厦门市的“医疗事故”排在全省第一的位置?
厦门市各个医院为什么经常发生“医疗事故”?就是因为厦门市卫生局经常的这样伪造行政公文替这些该死的医院设置屏障!
蔚蓝的海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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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36   
留个脚印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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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8-09-24 13:40   
自己监督自己的儿子

儿子出事故 你觉得老子会怎么样?
红藕香残玉簟秋。轻解罗裳,独上兰舟。云中谁寄锦书来?雁字回时,月满西楼。
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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